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51********,汉族,文盲,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泗洪县**镇**村**组自家房屋东侧菜园地种植大烟,同年4月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种植的大烟共计571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种植的大烟为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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