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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砀山人,住砀山县****行政**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1时,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至砀山县**镇**行政村**村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的梨树地中种植疑似罂粟幼苗。在村干部曹某某的见证下,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共计616株疑似罂粟幼苗。经砀山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李某某的梨树地中疑似罂粟幼苗送检样本结论为罂粟。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故黄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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