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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17年6月3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因种植罂粟被莱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自己家院子西北角小菜地及花盆里再次播撒罂粟果籽。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莱阳市公安局民警巡逻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门口,依法现场清点并扣押共计8株罂粟幼苗。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种植的8株罂粟苗植物检测出罂粟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等书证;2.现场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系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具有如实供述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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