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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5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办**路东段**家属楼*楼***室,现住址长葛市**办**路**家属院***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长葛市**办**家属院南侧菜地内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3日,被长葛市**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走访中发现,民警现场清点共计600株疑似罂粟苗予以铲除扣押。2020年3月4日,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李某某种植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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