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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肇事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5日、9月20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年月日重报日期;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9月6日、11月16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事实:2018年6月至10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韩某某通过从“张老三”、“范总”、“小马”(身份不明)等人处购买汽油,雇佣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张某某进行协助,将汽油转卖给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非法牟利,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2 万余元。

同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李某甲等人明知汽油系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枉顾公共安全,在距离学校仅120 米,周边50 米范围内存在大量餐饮店铺及公交首末站、农贸市场的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内大量存放汽油,并在没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长期违章操作,并最终在违章作业过程中引起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已起诉)于2018年7月至10月间,购买汽油后在张某某提供给其使用的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拆迁现场办公点院内加价销售,雇佣李某甲、张某某进行协助,将汽油转卖给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现已查明销售汽油金额20余万元。

刘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将厢式货车内的汽油2000升运回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拆迁现场办公点院内,意欲与购买的汽油3000余升一起销售,刘某某、李某甲系在没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违章操作。2018年10月19日,李某甲在操作加油机加油时,因油蒸汽遇电火花引发火灾,造成现场加油厢式火车1辆、面包车1辆被烧毁。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甲帮助刘某某非法销售汽油2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甲帮助刘某某加油引发火灾,但造成的损害后果无法达到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追诉标准;李某甲是否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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