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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李全国)(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23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21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20年10月6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02月09日,兰陵县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交了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有关案卷,经查,兰陵县烟草专卖局在李某某家中于2018年01月15日查获烟丝叶(烟更)44公斤、烟丝(烟末)1466公斤,2018年02月09日查获烟叶233公斤,烟丝36公斤、小型切丝机一台,经兰陵县烟草专卖局核价,烟叶每公斤45.45元,烟丝每公斤68.175元,2018年01月15日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价格124669.35元。2018年02月09日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价格13994.1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额超过5万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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