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李尊清)(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6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居住地长春市宽城区**栋**单元**室内,在未办理营运手续,无营运资质的情况下,私自非法营运并雇佣两名司机非法营运吉AZ****和吉AY****号两台出租车上道载客行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私自非法营运获利人民币62000元,并收取非法营运出租车的任务款人民币54965元,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16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情况说明、关于同意组建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的批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2.证人张某甲、宋某某张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