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20年3月2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辩护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位于保定市满城区**国道南侧**村西保定市满城区**加油站主要经营人,该加油站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汽油。自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共销售汽油200179.03升,销售额为1060538元,非法获利20017.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且具有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