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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李苏珍)(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珍,女性,1969年9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6909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本案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珍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张*图通过他人运输制烟辅料杂果香精、烟梗条到罗平县阿岗镇,通过陈*琴、崔*菊、陈*居间联系向崔*金购买烟丝,准备用制烟辅料杂果香精、烟梗条搅拌后运走。邵*刚提供其姐姐李*家位于陆良县活水乡**村的房屋作为存放、搅拌烟丝的场所,并雇请李*珍等人帮助搅拌烟丝,于2020年5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查获。在李*家中查获张*图、崔*金买卖的烟丝7365公斤,价值449191元;查获张*图所有的制烟通用辅料杂果香精11桶,价值3850元;查获张*图所有的烟梗条320公斤,价值1174元;查获涉烟制假专用设备2台、通用设备5台(个),价值47539元。

本院认为李*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李*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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