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7********,基诺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某某,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购置云******小型货车,于2018年4月10日购置云******小型货车,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购置云******小型货车,之后二人进行车辆改装,配置油罐、加油机,共同在景洪市向非法销售油品的团伙购买油品,在江北的部分停车场内采用发名片的方式,向货车司机倒卖劣质油。同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方某某、蔡某某聘请在景洪市**停车场内驾驶云******号流动加油车贩卖劣质油。
经称量,云******号车装有柴油2.32吨,云******号车装有柴油4.16吨,云******号车装有柴油0.64吨。
经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鉴定,查获的柴油不合格。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经营的柴油合计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8163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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