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杨某某已起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已起诉)自2016年6月份开始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无任何石油经营手续(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睢阳区**乡、**湖附近、**路与**路交叉口附近,利用私自改装的流动加油车,通过微信群联系客户集中加油的形式非法出售成品汽油。2017年7、8月份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中岩别克4S店、恒通别克4S店、红旗4S店三个固定客户试驾车辆加油,开具收据显示出售汽油营业额达197675.49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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