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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34122219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长丰县恒大**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团结村委会西团**号*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压缩一氧化二氮(俗称“奶油汽弹”、“笑气”),非法经营数额达52302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认定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盒装奶油气弹、苏打气弹、奶油枪、开瓶器、苏打瓶、苹果手机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6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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