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4********,汉族,高中文化,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福建省宁德市人,住厦门市湖里区**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底,魏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伙同连某某、邓某某、潘某某、胡某某、柯某某、江某某(以上六人均另案处理)、李某某以及周某某(另案处理)等公司员工在公司运营中为非法牟利而实施舆情负面信息删帖收费业务,不同时期制定了删帖收费业务提成比例,魏某某、连某某、邓某某、潘某某、胡某某、柯某某、江某某业务提成70-80Y0,其他员工业务提成50。制定股东分配协议,魏某某占股74%,连某某占股14%,邓某某占股12%。公司运营期间,魏某某为鼓励老员工从自己的股份中为犯罪嫌疑人潘某某、胡某某、柯某某、江某某分配股份每人3%,年底有股份的人员根据分配的股价比例分红。根据远程取证公司工作群云存储中员工业务记账表统计,自2018年3月以来,魏某某等人舆情负面信息删帖收费共计150余万元。
2018年12月,李某某(微信******昵称“*”)受蔡某某(微信******昵称“***”)委托对朋友提供的各类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微信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15300元。
2018年12月,李某某(微信******昵称“*”)受周某某(微信******昵称“渠道**舆情周某某”)委托帮朋友处理东方****方面各类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微信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22540元。
2018年11月,李某某(微信******昵称“*”)受白某某(微信******昵称“白某某”)委托帮客户删除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收取微信转账支付的删帖费用4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