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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家佳,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2日退回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9日06时40分,李某某在未办理烟草制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大理祥云县运输一批烟叶至瑞丽,途经保山市龙陵县服务区边境检查站被执勤人员查获,当场从李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晋M*****重型仓栅式货车上查获烟叶10660千克。经鉴定,该批烟叶中有等级的685.86千克,认定金额335948.94元,无使用价值的2974.14千克,认定金额10915.09元,认定总价为346864.0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李某某明知所运输物品是烟叶的主观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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