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5********,初中文化,汉族,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宁德市,户籍所在地宁德市蕉城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9日移送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6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相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72200元的价格从郑明峰处分批购买爱喜牌香烟,并销售给他人。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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