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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镇**路**房,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唐汉荣,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期间,李某乙(另案处理)为获取利益,应他人的要求,帮助联系并安排车辆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接运非法经营的香烟。李某乙在去钦州市相应地点进行确认时,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开车送其到钦州市。2020年1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期间,李某乙安排了一辆车运输价值为350万元人民币的香烟。李某甲在本案中系作用较轻的从犯,也没有获取经济利益。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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