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职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经商,暂住拉萨市**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08月0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08月0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08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于2019年09月0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0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经营商行期间,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在经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准运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于2018年07月04日至07月06日从拉萨前往林芝市巴宜区、米林县等多家商铺购买不同品牌的卷烟,后返回我市途中被拉林高速检查站当场查扣,经查证共计19个品种、650条卷烟,涉案金额386380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真伪鉴别检验结果证明单,结论为真品卷烟。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超地域、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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