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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二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涟水县**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柴油并销售,销售柴油价值人民币301815元。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公安机关登记保存的2.5吨柴油未经许可自行售出,销售柴油价值人民币1356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4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退还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涟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人民币15000元。

经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柴油闪点(闭口)为6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对涟水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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