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柴油并销售,销售柴油价值人民币301815元。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公安机关登记保存的2.5吨柴油未经许可自行售出,销售柴油价值人民币1356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4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退还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涟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人民币15000元。
经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柴油闪点(闭口)为6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对涟水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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