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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兰考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黄学谱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证件的情况下,雇佣李某某非法买卖销售天然气,涉案金额73340元,二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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