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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二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徐某某从2018年8月26日开始,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从王某某、张某某处购进柴油,在许昌市311国道与西外环交叉口附近以流动方式倒卖柴油。经鉴定,李某某、徐某某倒卖的柴油闭口闪点为62 ̊C;经鉴定,李某某、徐某某的经营数额为842061.8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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