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徐某某从2018年8月26日开始,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从王某某、张某某处购进柴油,在许昌市311国道与西外环交叉口附近以流动方式倒卖柴油。经鉴定,李某某、徐某某倒卖的柴油闭口闪点为62 ̊C;经鉴定,李某某、徐某某的经营数额为842061.8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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