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镇**村**组。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册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7日;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4日)。
册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货车帮”APP平台看到有人发布从云南昆明运货到广西玉林的信息,后李某某主动联系货主,货主告知其需运输饲料到广西玉林,李某某和货主谈好费用后从贵州盘县驾驶车辆赣C****3重型仓栅式挂车到昆明,在货主的电话指引下到指定地点装货后,按照货主的指示及路线行驶,期间,货主让李某某停下来暂时等待消息。同年9月1日凌晨,李某某接到货主电话,让其继续运输物品至广西,后李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册亨县板坝收费站时被册亨县烟草专卖局查获,该车装载物品系烟丝,重13639.16千克,价值9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册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然不能证明李某某是否明知所运输物品是烟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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