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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0********,拉祜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普洱市澜沧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镇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8日,岩某某、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长安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孟连县运输卷烟前往昆明,当日17时许,途经镇沅具辖区**路**国道**公里处时,被镇沅县公安局民警和镇沅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车上运输有绿色塑料编织袋包装的50纸箱卷烟,其中有84mm软装红山茶500条、84mm软装红河1050条、84mm软装云烟200条、84mtn硬装经典红塔山750条。经镇沅县烟草专卖局调查,岩某某、李某某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卷烟),涉案金额达19.125万余元。镇沅县公安局立案后依法扣押涉案卷烟,并委托镇沅县烟草专卖局保管。

犯罪嫌疑人岩某某、李某某未经烟草专卖部门的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卷烟,且数额已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镇沅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卷烟由镇沅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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