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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昆明市**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勇,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墨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7日,阮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向其购买一车柴油,并预付了1万元的定金,后李某某和云南宁东石化有限公司的法人郭某某联系,并安排薛某某将该车油料发往墨江。2019年4月18日,薛某某驾驶云******的油罐车将油运送到墨江。2019年4月19日,油料在墨江县新安镇大沙坝旁的“墨江景星喜缘砂场”完成卸装。阮某某于当日将103000元货款汇到李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岳某某的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墨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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