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刑不诉〔2024〕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2002********,**,**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杰,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2年至2023年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向北京市大兴区等地非法零售电子烟。经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购的电子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均已对外销售。
2023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现场被查扣物品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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