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周村区**号,现系山东**有限公司业务员。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乘客户张某某找其帮助购买防疫用品原料熔喷布之机,于2020年2月22日从山东邹平*****有限公司以6.8万元的价格购买1.03612吨熔喷布后加价销售给张某某从中获利1.8744万元,同年2月23日收取张某某感谢费1.5万元,同年3月18日将1.7544万元获利额退还张某某并主动投案,案发后退交余款1.62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由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依法处理。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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