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4********,汉族,初中文化,邻水县**镇政府事业编制人员,中共党员,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路**段**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妻子邱某某(另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多次联系同事邹某某(其妻子曾某某的副食店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邻水县烟草专卖局批发共计41208.86元的香烟交给邱某某进行销售,同时明知邱某某长期从张某某(已判)处低价购进87080元的香烟进行销售,仍帮助其支付进烟货款并提供微信二维码收取卖烟货款,共计非法获利22200元。案发后已由邱某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2020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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