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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群众,住沂水县**小区**号楼。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沂水县****村王某某(已判决)处购得汽油,后储存于沂水县**小区**号楼家中地下室内,并销售给沂水镇后埠东安置楼谢某某等零散用油户,非法经营数额七万余元。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沂水县**小区**路上准备售卖汽油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侦查人员自李某某被抓获现场及上述地下室共计扣押汽油70升及绿色铁桶若干,上述汽油变卖得款280元现已上缴国库。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上缴至公安机关7000元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数额较小、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已缴纳违法所得,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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