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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区**栋**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20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李某某在明知“佳佳乐”机顶盒无生产许可或合格证等有效证件,且能收看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况下,在郑某某处以每台83元的价格购买“佳佳乐”等819机顶盒2400台。随后以获利2至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人,余下1539台尚未销售出去。

同时查明:李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向公安机关主动退赃7.2万元;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主动退赃1185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的7.2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向本院退缴的1185元由本院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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