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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绰号“李某”),女,1988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8060610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蒙山县**镇**村**二组53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2月25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本院不起诉)在未办理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一起非法经营香烟。黄武庆(本院不起诉)以6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从防城港东兴市国边界向一名越南女子(待查)购买阿里山、芙蓉王、利群等品牌香烟,并将购买的香烟运回蒙山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80元到13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方式将黄某某(本院不起诉)运回的香烟非法出售给他人。经审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本院不起诉)非法销售香烟总金额为88395元,从中获利约10000元。经蒙山县烟草专卖局鉴定,芙蓉王(硬)、利群(新版)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阿里山(红韵流金)、阿里山(天韵)、阿里山(景泰点蓝1905)为真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等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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