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2000********,汉族,大专文化,江苏**职业技术学院**,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6月间,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转售牟利为目的,通过马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一氧化二氮(别名:笑气、氧化亚氮),并加价向王某某、闫某某、靳某某等人销售。李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帮助高某某负责分装、运输或者收款,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4000余元。
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环节,李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且鉴于其目前系在校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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