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7********,汉族,中专文化,大丰区**烟酒庄**,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住盐城市大丰区**街道**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小敏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28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该局于2020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二人系夫妻关系)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制品,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224857.40元。其中,向季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董某某销售卷烟金额合计人民币83395.00元;查获待售卷烟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141462.4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局仍未查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非法经营的主观明知时间以及向他人销售卷烟的来源,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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