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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洛阳市涧西**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新安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李某某以自己名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洛阳市涧西区经营“**烟酒店”,因未办理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经营烟草。2016年6月,在李某某本人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经许某某同意,李某以许某某下岗工人的身份在洛阳市烟草专卖局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人)对外经营烟草,(经营场所为涧西区**号楼**号,字号名称为**烟酒店,供货单位为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有效期为2016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7日),并将自己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后同样以许某某名义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后仍有李某某实际对外经营,许某某未参与经营。2017年9月1日李某某将以许某某名义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并将自己的营业场所名称变更为“**烟酒店”,后再次以自己名义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做变更。案发后,李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以自己名义从洛阳市烟草专卖局重新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2月26日。经查,李某某以许某某名义经营烟草期间从洛阳市烟草公司城区分公司购进烟草金额1593874.98元,销售金额1896070元;跨区域从其他烟酒店购烟共计89030元,其中被查扣卷烟117条。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他人名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外经营烟草以及跨区域收购卷烟对外出售的行为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卷烟及oppoA5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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