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6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陆续从湘西自治州龙山县苗儿滩镇等地的老百姓手中收购没有合法来源的王锦蛇、乌梢蛇和中华竹鼠,自己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输至尚某某家中并销售给尚某某,交易金额104706元。
2020年4月28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到龙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向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上缴赃款人民币35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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