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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太原**街**号。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西省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务院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经营销售液化天然气。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已提起公诉)总销售214556971元,两家关联运输公司使用液化天然气54920861元。**站(有天燃气经营许可)销售154092056元,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站及**站对外销售5544054元,实现盈利125199元。

被告人张某某(已提起公诉)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进、销天然气及加气站的日常管理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公司财务,负责公司相关资金、账目,购买天然气等必须经得李某某同意。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西省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参与经营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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