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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翁牛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翁牛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8日翁牛特旗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翁牛特旗桥头镇查获一起倒卖烟草案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喀喇沁旗仓窑镇和翁牛特旗桥头镇的商店内收购了35种品牌的香烟309条,价值83070元,欲运回赤峰市红山区**村自己经营的商店销售。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翁牛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73条中华牌香烟,价值38150元,李某某是为亲属代买还是用于自己经营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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