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驰,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晋M3****)从云南省宣威市运输烟叶,该车行驶至贵州省水城县都格检查站时被水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查证,李某某在没有烟草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烟叶7510千克,价值377813.08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水城县公安局以水公(刑)扣字[2019]40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的驾驶证一本、华为手机一部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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