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5〕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汉族,中专毕业,个体商户,住**省**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5年10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提交检委会研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87年至案发前,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县**镇**东开设“李某某”诊所,非法进行诊疗活动。**县卫生局于2013年3月26日、2014年3月4日两次对其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等行政处罚。但李某某仍继续非法行医,后于2015年9月18日再次被**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发现。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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