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三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1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3月30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2008年7月9日减刑释放;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6月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辩护人:张某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乙,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年25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天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于2016年12月间在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等人的帮助下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签订《渔四村天线地土地及房屋出租转包合同》,非法获取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天线地共计40.43亩村镇建设用地30年土地使用权。后与**村委会签订《委托投资兴建住宅楼协议书》,将该土地使用权非法延长至50年,并支付人民币350万元,后期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天线地块开发建设商业住宅小区渔泽小镇并对外销售以获取利益。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丙、肖某某等人证言;
2.《委托投资兴建住宅楼协议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协查建议书》等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已查封、冻结李某某款物应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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