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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2019年7月17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杨某某受他人(“黑哥”或“鬼哥”身份信息不详)雇佣驾驶桂P****5面包车由东兴市到南宁市工作。2016年5月18日中午,“黑哥”在南宁市良庆区**路附近将一黄色蛇皮袋放置在李某某、杨某某所驾驶的面包车上,并嘱咐二人在现场附近等待将该蛇皮袋交予前来取货的大货车司机运输至长沙市,但二人在现场久等均未有人前来取货。同日21时许,李某某在现场附近等待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面包车上扣押到该蛇皮袋,后经查看蛇皮袋内装有穿山甲鳞片4310片、净重1493克,杨某某则逃离现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物品为穿山甲属动物的甲片,总重量1.493千克,穿山甲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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