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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捡烧柴为目的,在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榆树岔管护站黑瞎望作业区7林班1小班内盗伐水曲柳树一棵,为活立木,立木蓄积0.1903立方米,折原木材积0.1539立方米。经辉南森林经营局调查设计队鉴定,李某某所采伐树木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捕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薇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林木伐根及原木检尺野账;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7.现场勘察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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