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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27日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526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624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份**沙场合同到期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用抽沙船在**村水库内盗挖黄沙,并销售至2017年3月31日,涉案黄沙数量为100620方,涉案价值30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采矿的犯罪故意,不足以认定李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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