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现住怀宁县**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2013年8月16日**有限公司聘李某某担任矿山分厂副厂长,主持全面工作,2019年7月19日**有限公司聘李某某担任矿山分厂厂长至今。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和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有限公司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在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在**山北侧擅自越界开采水泥用灰岩矿,用于公司进行水泥熟料加工。经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有限公司在**山北侧擅自越界开采矿石量共计673981吨,其中2013年度开采量22129吨,2014年度开采量491846吨,2015年度开采量160006吨。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2013年度矿石成本价格3.955元/吨,2014年度矿石成本价格3.829元/吨,2015年度矿石成本价格3.667元/吨。**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87520元,2014年度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1883278元,2015年度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586742元,共计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2557540元。
李某某自2014年8月至2015年度,担任**有限公司矿山分厂负责人,明知**山北侧开采区域不在**公司开采许可范围内,仍然组织开采,李某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其负责期间非法开采承担责任。因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李某某负责期间非法开采矿石量无法确定。故认定李某某承担非法开采矿石量160006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586742元。
2017年6月6日,李某某主动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怀宁县**乡**山北坡水泥用灰岩矿资源储量估算说明书,关于非法开采水泥用灰岩矿成本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开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消除安全隐患而实施开采,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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