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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采矿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卢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卢氏县**乡**村村委会主任,住卢氏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 2019年11月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29日,卢氏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7月28日退回卢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8月31日卢氏县公安局补查重报,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身为**村村委会主任,在该村党支部书记梁某某同卢氏县**有限公司马某某在没有办理采砂、清淤许可的情况下,代表村委与卢氏县**有限公司签订采砂协议,造成非法采矿价值达663785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但其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未安排实施具体采矿行为,且未个人获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村文书贺某某处矿产品价值款48965元,由卢氏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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