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里**,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吉红,湖北省红安县伟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红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7月份的一天,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股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到红安县七里坪下畈碎石场检查时发现该碎石场有越界开采的嫌疑,为了规避卫片执法,于是在2017年2月左右的一天,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登录国土资源部配号网站,私自将下畈碎石场原采矿许可证上的开采范围由0.0722平方公里更改到0.085平方公里,并私自办理一张未盖公章的采矿许可证,于2017年7、8月份左右的一天送到下畈碎石场,造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越界开采的结果。后经湖北安盈地质勘查评估有限公司调查,越界开采的方量为8000立方米,越界开采的矿石经湖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鉴定,为非金属矿产中的片麻岩矿。经红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矿区同期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每立方米42.58元,合计价值340640元。2018年12月6日,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对七里坪下畈碎石厂作出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340640元以及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102192元的行政处罚,下畈碎石厂于2019年5月9日将上述款项上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红安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与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陈某某蓄意合谋办理假证进行非法越界开采矿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