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采矿案)_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春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阳春市人,身份证号码440727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路**号,现住广东省阳春市**镇**路**号。2019年9月3日,其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开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黎某某、严某某与张某某商量挂靠在阳春市新明鑫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对阳春市春湾马师田村委会尖岗岭的白泥进行开采(经鉴定属陶瓷土矿),其中张某某占五成股份,黎某某、严某某及李某某共同占有余下的五成股份。

新明鑫公司的采矿证经营期限至2016年5月31日止。2016年6月,李某某、黎某某、严某某与张某某明知采矿证过期而以“排险”为理由,对阳春市春湾马师田村委会尖岗岭白泥矿非法开采至2016年12月,非法开采数量为7787.49吨。根据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认定基准日标的矿物开采出场价为18元/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至少140174.82元。2020年4月27日,张某某、黎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退赔140300元,其中张某某退赔70100元,黎某某、李某某、严某某各退赔23400元。

另查明,李某某于2019年9月3日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李某某犯罪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其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并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