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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二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住邹平市**镇**路**号。2012年8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邹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邹平市公安局释放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邹平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邹平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邹平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邹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5年以来,山东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经营期间,采取伪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造成公司盈利假象,骗取山东邹平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六笔共计1100万元,数额巨大,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截止2018年9月21日,仍有本金1099万元、利息841982.15元未归还。经本院审查并二次依法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否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是否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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