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开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东营市**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10月份以来,在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及其他财务人员伪造贷款资料、谎报贷款用途,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分行取得贷款共计700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公司骗取恒丰银行**分行贷款4000万元
1.2015年10月份,刘某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及其他财务人员伪造**公司财务报表、与东营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等贷款资料,以**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恒丰银行**分行申请贷款40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7年10月27日,用途为购买液力变矩器。2015年10月30日放款至**公司银行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刘某某安排他人利用**公司账户和东营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多次转账,最后将该4000万元汇至**公司银行账户。
**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恒丰银行**分行还款800万元,同日刘某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及其他财务人员伪造**公司财务报表、与东营市**建材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等贷款资料,以**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恒丰银行**分行申请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6年12月21日,用途为购买阀体。2015年12月21日放款至**公司银行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刘某某安排他人利用其他公司的账户多次转账,最后将该800万元汇至利津县**沥青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公司向利津县**沥青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
**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恒丰银行**分行还款800万元,同日刘某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及其他财务人员伪造**公司财务报表、与东营市**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采购合同等贷款资料,以**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恒丰银行**分行申请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7年1月20日,用途为购买启动盘。2016年6月21日放款至**公司银行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刘某某安排他人利用其他公司的账户多次转账,最后将该800万元汇至山东**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公司向山东**化工有限公司的借款。
案发前,**公司尚未归还恒丰银行**分行贷款本金共计4000万元。
二、**公司骗取招商银行**分行贷款3000万元
1.2016年7月份,刘某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及其他财务人员伪造**公司财务报表、与东营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等贷款资料,以**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招商银行**分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6年10月4日,用途为只能用于生产经营。2016年7月5日放款至**公司银行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刘某某安排他人利用东营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将该2000万元汇至由岳某某实际控制并使用的用户名为“潘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公司向岳某某的借款。
2.2016年7月份,刘某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及其他财务人员伪造**公司财务报表、与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等贷款资料,以**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招商银行**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6年10月5日,用途为只能用于生产经营。2016年7月6日放款至**公司银行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刘某某安排他人利用青岛**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多次转账,最后将该1000万元汇至由岳某某实际控制并使用的用户名为“潘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公司向岳某某的借款。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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