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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金乡县**街道**楼村**街**号,现住金乡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xxxxxxxx朱某某经营的彩票店内自称有钱,让朱某某为其投注打印41530元的一全托彩票,所购买彩票未中奖。事后李某某称自己有***,拒不付钱。2019年12月6日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1、被鉴定人李某某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躁狂发作期;2、被鉴定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损失35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患有精神疾病,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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