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叮,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园路112号1栋101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叮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二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9日);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吴某某(另案处理)受雇为黄色网站做推广,非法所得按其所推送的黄色网站链接的点击量计算。当月10日左右,吴某某为增加点击量,与在微信上销售男性保健品的田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由吴某某在田某某公司的微信群中推送黄色网站的视频链接。田某某为了增加微信群的人气,吸引更多的人入群,扩大产品的销售量就同意了吴某某的要求。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叮在田某某的授意下,允许其在微信群中推送黄色网站视频链接,并且在吴某某无法推送链接时代为推送黄色网站视频链接,直至案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行为,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叮无违法犯罪前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当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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