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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9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4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底,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向 “小李”(身份不清)购买了模具钢,取得了“小李”提供的由苏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人民币399511.29元,税额人民币67916.9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67428.20元,并予以抵扣2018年,台州市国税稽查局对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追缴了上述增值税,并加收了滞纳金。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缺少发票提供方证言及与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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